2007年10月15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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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逃债把房产赠与女儿
法院判决撤销赠与
通讯员 薛学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

  本报讯  为了逃避债务,武义的陈某将房产赠与自己的女儿,制造出自己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。但是这一赠与行为日前被武义法院判决撤销,陈某想通过这样的方式来逃债,结果落了空。
  陈某曾是武义县某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的职工。2004年,该公司由于经营不善,面临破产。陈某因担心公司无法支付其工资,遂将公司仓库内价值15万余元的货物擅自运出销售,并将货款占为己有。
  2006年7月12日,公司清算组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陈某返还财产。案件审理过程中,陈某同意于当年10月30日前返还原告货款13万元及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。案件因此调解结案。  
  但事后,陈某却销声匿迹,并未按约支付该返还的款项。公司方面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在执行中,申请人发现,原来陈某早已精心安排好了一切,就在案件开庭前一天,陈某已与女儿订立了赠与协议,将自己一处面积60多平方米的房产转到了女儿名下,造成陈某自己名下没有财产的现象。
  无奈,公司方面只得再次提起诉讼,诉请法院撤销陈某将房产赠与女儿的行为无效。此案审理中,陈某未到庭参加诉讼,也未提交相关证据。
  武义法院审理后认为,陈某赠与房屋时对原告负有到期清偿债务的义务,其无偿转让房屋、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,恶意侵害了原告债权的实现,属于逃避债务的行为,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,原告依法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陈某的赠与行为。
  而该撤销权的行使按法律规定应在“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”的时间内,本案的原告是在强制执行期间才得知被告已将其房产赠与第三人,由此计算,并未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期限,故原告请求撤销被告转让房屋的行为应予准许。
  日前,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陈某的房屋赠与行为。这意味着,如果陈某依然不履行还款义务,法院可以对陈某房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。